被保人
岁时账户价值
0
元累计一次性领取的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的首个及次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首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50%分别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
2、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条款释义)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5周岁、75周岁、106周岁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条款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 酒后驾驶(详见条款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条款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条款释义)的机动车(详见条款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价值型业务表现引人瞩目。天安人寿坚定不移地贯彻价值成长的经营方针,不遗余力地推动长期型、价值型、期交型业务的发展。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天安人寿总规模保费突破557亿元,其中,新单保费511.6亿元,同比增长34%;续期保费45.8亿元,同比增长805%。原保险保费突破339亿元,同比增长89%。天安人寿各渠道表现优异:银保期交超80亿元,同比增长114%;个险标保(含中介)超37亿元,同比增长451%;法人短险超3亿元,同比增长376%;2017年上半年各渠道业绩均大幅超越去年全年。
总资产规模超千亿量级。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天安人寿总资产规模突破1400亿元,同比增长70%以上,已稳步迈入千亿量级发展平台。
资本实力位居行业前列。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天安人寿注册资本金达145亿元,凝聚和增强了持久发展的战略定力和超强稳健的资本实力。
全国发展进入盈利周期。天安人寿投资收益水平持续稳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满足监管要求。自2015年以来,天安人寿已进入盈利周期,彰显了精益经营和精细服务的强大实力。
机构数量稳步增加。自启动全国性经营布局后,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天安人寿已开设上海、河南、山东、河北、北京、青岛、吉林、四川、江苏、广东10家二级机构,分支机构超200家。
产品及服务同步升级。天安人寿坚持以客户需求为自身产品设计的出发点,用足用好行业政策,不断对产品进行迭代升级,力求将更优质的产品提供给客户。并通过升级重疾绿色通道服务、上线“天派3.0”版本等特色举措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天安人寿的产品及服务已得到各界客户的普遍认可,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天安人寿服务客户总量已超170万,同比增长88%。
专业普惠赢得各界嘉奖。历年来,天安人寿诚挚、优质、专业的服务与积极热忱的公益贡献赢得了业界和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赞誉,荣获数十项大奖。2017年天安人寿再获“2016年度公益践行奖”、“维护消费者权益——3﹒15满意单位”、“2016中国保险年度服务创新奖”、“2016中国保险年度影响力十大赔案”、“互联网保险技术突出贡献奖”、“首都劳动奖状”、“优秀视觉效果奖”(天安人寿官微)等殊荣。
未来,天安人寿将继续以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素养,践行“广惠客户、让利客户、保障客户”的服务宗旨,与各界伙伴鼎力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我国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的伟大工程作出新的贡献。